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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成起与季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起,季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394号原告:张成起,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臻,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伟勇,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张成起与被告季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成起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期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张成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成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