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3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楚谷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鑫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楚谷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鑫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楚谷香米业有限公司,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李四国,刘华兰,望志发,何志秀,龚道海,郑士会,张成,张静,张海明,程新景,李明,熊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161号之一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5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君,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玥,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湖北省恩施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北楚谷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楚都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宜城市鑫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楚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华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宜城市楚谷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楚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萍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喳西泰水城(凤南桥边)。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董事长。被告:李四国,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刘华兰,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望志发,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何志秀,女,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龚道海,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郑士会,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张成,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张静,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张海明,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程新景,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被告:李明,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被告:熊文英,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鄂0103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湖北楚谷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鑫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楚谷香米业有限公司、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李四国、刘华兰、望志发、何志秀、龚道海、郑士会、张成、张静、张海明、程新景、李明、熊文英价值9056197.48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其中查封了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来××官××社区××、××及××官××社区××蓝河路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座落于来凤县三官坪社区居委会蓝河路及三官坪社区居委会五组、六组土地的查封,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来凤县三官坪社区居委会五组、六组及来凤县三官坪社区居委会蓝河路土地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小红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