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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江蓉、李正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江蓉,李正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特4号申请人:高江蓉,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李正东,男,193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高江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正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申请人高江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江蓉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高江蓉撤回申请。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高江蓉承担。审判员  刘景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周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