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翔与徐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徐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083号原告:王翔。被告:徐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翔诉被告徐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翔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王翔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依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