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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582号原告: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1968665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13层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盛勇,男,生于1983年11月24日,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卢建平,四川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燕,女,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许晓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