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横江二自然村与卜道圣、卜恒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横江二自然村,卜道圣,卜恒军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207号原告: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横江二自然村,住所地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代表人:常声明,系横江二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道圣,男,成年,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卜恒军,男,成年,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横江二自然村诉被告卜道圣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横江二自然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横江二自然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横江二自然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横江二自然村负担。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