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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5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陆丁豪、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丁豪,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5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陆丁豪,男,1997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平果县马头镇平中路电信局小区对面。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3执53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陆丁豪与被执行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付案款5039.1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3执53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陆丁豪与被执行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龙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