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黄中与夏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黄中,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3604号申请执行人:刘黄中,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夏亮,男,196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刘黄中与被执行人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致同意以41380元结清借款本息,被执行人夏亮保证于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同年10月31日给付5000元,余款26380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17年1月30日前结清;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总额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保证于2017年1月30日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夏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1月24日、2017年5月9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1月25日,本院(2016)苏1283执3603号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夏亮所有的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双桥村十五组姜八线西侧农业园区内的所有葡萄树及附属设施,并指定泰兴市黄桥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上述查封财产的保管人。2016年12月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夏亮居住地泰兴市黄桥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夏亮陈述:我名下除了葡萄园内的葡萄树,其他没有财产,现在经营的不好,会和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申请执行人刘黄中陈述:其实本案的借款是为夏亮垫付给村里的土地租赁费,两个案件要一起解决,夏亮所有的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双桥村十五组姜八线西侧农业园区内的所有葡萄树及附属设施被申请执行人为双桥村村委会的案件查封,由双桥村村委会进行保管,本案请求法院不要查封。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已和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主张的借款本息41380元及诉讼费,合计41800元,被执行人夏亮承诺,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14000元,余款27800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未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费5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另案查封的夏亮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双桥村十五组姜八线西侧农业园区内的所有葡萄树及附属设施暂不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夏亮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夏亮所有的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双桥村十五组姜八线西侧农业园区内的所有葡萄树及附属设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执行和解协议提供至本院存卷备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