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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忠林、蔡广贺等与岳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林,蔡广贺,岳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民初1906号原告:蔡忠林。原告:蔡广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长江。原告蔡忠林、蔡广贺与被告岳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忠林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长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忠林、蔡广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饲料款1406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到5月购买原告青贮饲料饲养奶牛,经结算欠原告饲料款14068元,经多次催要未还。岳长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岳长江因饲养奶牛多次向原告蔡忠林、蔡广贺购买青贮饲料,2017年3月10日经结算,被告欠二原告1-5月份草料款14068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蔡忠林、蔡广贺向被告岳长江出售青贮饲料,经结算被告欠二原告饲料款14068元,由被告岳长江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数额支付所欠饲料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饲料款14068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蔡忠林、蔡广贺请求被告岳长江支付所欠饲料款14068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长江支付原告蔡忠林、蔡广贺饲料款140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岳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怀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磊附:原告应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