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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兵申请执行徐书奇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兵,徐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舒兵,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徐书奇,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舒兵与徐书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不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良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