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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冯战云与辛丙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战云,辛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冯战云。被执行人:辛丙良。本院在执行冯战云与辛丙良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辛丙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辛丙良履行(2012)武民东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向冯战云支付子女辛绍尉2015年度、2016年度抚养费共259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辛丙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辛丙良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28XXXX8770存款2734.70元至冯战云农行帐户6228XXXX3976。二、划拨被执行人辛丙良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28XXXX8770存款50元至我院帐户(开户银行:农行武陟支行营业部;户名:武陟县财政服务中心;帐号16-32210104000694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