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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玉新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玉新,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2年1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玉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程玉新多次至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多地实施盗窃,采取翻墙、撬锁等手段,窃得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40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润谷路1号迈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办公室,窃得该公司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400元。2.2015年9月25日凌晨,被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润谷路1号南京鸣初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被害人袁某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刘某1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3.2015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安康路1号顶固移门厂办公室,窃得被害人阮某华为手机1部、黄金吊坠1个。4.2015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安康路1号南京远东艺腾包装公司员工宿舍,窃得被害人钮某的铂金项链1条、现金人民币30元。5.2015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兴谷路9号新众亚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窃得被害人熊某的手机1部。6.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牛首大道65号谷里国土资源所办公室,窃得被害人陈某1的浪琴牌手表1块、该单位所有的价格为人民币928元的三星N5100型平板电脑1台。7.2016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安康路2号南京泰鸿互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该办公室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3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800元。8.2016年3月5日,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兴谷路10号南京耀强玻璃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被害人文某的现金人民币15700元、苏烟2条。9.2016年4月6日晚,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锦华路8号江苏诺德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该公司的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李某3的香烟若干。10.2016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兴谷路34号香港今生经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该公司现金人民币10000元。11.2016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安康路9号南京明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窃得该公司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马某的价值为人民币100元的索尼PCM—D50//C1型线性PCM录音棒1只、硬中华香烟1条、现金人民币12000元。12.2016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庆兴路3号南京远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宿舍,窃得被害人戴某的耳环1对、戒指1枚、项链1条。13.2016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庆兴路3号南京远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该公司现金人民币12300元。14.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聚缘路20号环宇钢材市场A区27—28号,窃得被害人司某的现金若干。15.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聚缘路20号环宇钢材市场小厅12—13号,窃得被害人李某2的支票1张。16.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聚缘路20号环宇钢材市场小厅14号,窃得被害人潘某的手机1部。17.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聚缘路20号环宇钢材市场小厅20号,窃得被害人孙某1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手表1块。18.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聚缘路20号环宇钢材市场A区12号,窃得被害人侯某的玉溪香烟若干。19.2016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润谷路8号南京庆兴食品有限公司,窃得该公司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牌相机1部、现金人民币150元。20.2016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玉新至谷里街道润谷路8号南京庆兴食品有限公司,窃得该公司白酒71瓶。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程玉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被盗的65瓶白酒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玉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钮某、袁某、阮某、熊某、文某、李某3、马某、孙某1、潘某、李某2、司某、侯某的陈述、证人秦某、张某,4、陈某2、徐某、王某1、王某2、孙某2、刘某2、程某,4、霍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扣押及发还清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玉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玉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程玉新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玉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予以缴纳。)二、被告人程玉新退赔被害人钮某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2100元,退赔被害单位迈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单位谷里国土资源所人民币928元,退赔被害单位南京泰鸿互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单位南京耀强玻璃有限公司人民币15700元,退赔被害单位香港今生经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南京远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2300元,退赔被害单位南京庆兴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超兰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人民陪审员  岳兴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