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芮洪涛与何正林、梁丽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洪涛,何正林,梁丽品,席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22号原告:芮洪涛,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何正林,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梁丽品,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席新明,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诉称:2013年8月8日,被告何正林、梁丽品夫妇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9月8日),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并承诺逾期还款,愿承担借款总额每日10%的违约金,被告席新明为何正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未还。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何正林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告何正林未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芮洪涛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