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21执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帅飞、舟山华亿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帅飞,舟山华亿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1执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帅飞,男,199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舟山华亿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长涂镇菜市路2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作华,系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帅飞与被执行人舟山华亿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岱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岱劳人仲案字(2016)第0224号仲裁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华亿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另有多起执行案件也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舟山华亿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涂分理处(帐号:41×××95)存款2766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文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