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卓开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卓开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卓开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卓开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卓开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325号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工业园内俊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胜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征,办公室主任。被告:卓开敏,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法定代表人:林钦云。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开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43元,由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人民陪审员 张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