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苏维涛与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维涛,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3852号原告:苏维涛,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30号。负责人:种晓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汉,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原告苏维涛与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以下简称美廉美和平新城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维涛、被告美廉美和平新城超市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维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廉美和平新城超市赔偿其1000元,同时退还购物款27.9元,共计1027.9元;2.判令美廉美和平新城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8日,苏维涛在美廉美和平新城超市购买美食家槟城白咖喱煮面620g1袋,所购商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保质期6个月,至购买时已过期25天。美廉美和平新城超市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导致所售商品过期后仍在售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美廉美和平新城超市承认苏维涛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认为,美廉美和平新城超市承认苏维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苏维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美廉美和平新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苏维涛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商品已过保质期,本院将联系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向苏维涛退还货款二十七元九角;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向苏维涛赔偿一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松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