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7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詹武军、王开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武军,王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7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武军,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开阳,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开阳名下有林地使用权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开阳所有位于武穴市余川镇马干村武穴政林证字(2013)第000019号面积1015.5亩林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