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秋娜与阚春友、宋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秋娜,阚春友,宋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70号申请人宋秋娜,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4********,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阚春友,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7********,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宋秋梅,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8********,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申请人宋秋娜与被执行人阚春友、宋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已对该案四查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树全审判员 霍立臣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