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执民字第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葛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葛宏,葛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25408648-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756号-2。代表人:庄洁洁,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葛宏,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葛林祥,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葛宏、葛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950460.05元,并负担执行费1190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甬海西商初字第88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宏、葛林祥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37幢205室房地产及室内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葛宏、葛林祥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37幢205室房地产及室内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春梅审判员 陈 杨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