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刘兆斌与牛龙、牛双龙、牛春玲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斌,牛龙,牛双龙,牛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牛龙,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牛双龙,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牛春玲,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牛龙、牛双龙、牛春玲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兆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牛龙、牛双龙、牛春玲分别支付申请人刘兆斌2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龙、牛双龙、牛春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牛龙、牛双龙、牛春玲处执行回案款7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刘兆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