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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荣与被申请人刘培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荣,刘培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财保119号申请人张海荣,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培君,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申请人张海荣与被申请人刘培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培君驾驶的蒙H794**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培君驾驶的蒙H794**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