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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源恢执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鞠海峰、李长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海峰,李长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恢执字第740-1号申请执行人:鞠海峰,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长滨,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劳动服务公司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海峰与被执行人李长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长滨已履行了(2010)源民初字第150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1502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