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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539周健与孟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周健,女,1962年6月26日生,现住海安县(中)U派。被执行人孟斌,男,1961年9月27日生,现住海安县。关于周健与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1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孟斌应归还周健借款10万元,分别于2017年1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5万元;如孟斌有任一期不按约足额履行,则周健有权以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公告费700元为总额,扣减调解协议达成后孟斌已经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50元,由孟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018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孟斌名下存款因他案执行已被冻结,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房产因他案执行已被本院查封,名下住房公积金因按月还贷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