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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士麒与刘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士麒,刘建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115号原告:于士麒,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建伟,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于士麒与被告刘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士麒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士麒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瑀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