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加坤与汤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坤,汤向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3463号原告:张加坤,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向高,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张加坤与被告汤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加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向高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加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及违约利息30000元,共计63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包劳务工程急需资金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从原告借款200000元,打借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7月11日还清;2014年3月21日被告从原告借款40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2014年5月前归还,但期限届满,被告一拖再拖,600000元借款至今不付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和银行流水,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通过原告当庭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1日,被告汤向高向原告张加坤借款20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现金200000元,定于2014年2月11日至7月11日一次性付清,如有违约按总款的5%作为违约金。原告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被告197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2月。2014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现金400000元,并注明:淄川工地5月之前拿到第一次款项一次性付清。原告通过银行转款10万元,其余30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两笔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坤与被告汤向高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支付借款时预扣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实际提供的借款数额为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597000元。3月21日的借款还款时间约定不明,2月11日的借款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违约金,原告请求利息3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向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加坤借款597000元、利息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汤向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曰骏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