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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赵云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灵县国土资源局,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2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灵县广泰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岳峰,该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现住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现住广灵县南苑小区。被执行人:赵云,男,194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人。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08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本案,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国土局述称,2016年4月1日,国土局接到举报反映广灵县蕉山乡洗马庄村高灌站附近有挖河砂行为,经调查系蕉山乡洗马庄村村民赵云在未依法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以平整土地为由,雇佣机械设备和人员擅自在洗马庄高灌站南侧从事挖砂,国土局当日向赵云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东���头村委会下达《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并就违法事实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经现场勘查,案涉地点是在广灵县蕉山乡东崖头村集体土地上,属占用基本农田,因挖砂致使该村3.66亩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15日内对该挖砂破坏的3.66亩耕地(基本农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以毁坏耕地(基本农田)3.66亩开垦费1.5倍的罚款80241.84元,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并告知其若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现规定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自动履行,故国土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云进行了询问,并查看了现场。赵云辩称挖地是为了取水,解决村民浇地,也没有破坏种植条件,处罚没有依据,不同意履行。本院认为,赵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东崖头村的基本农田实施挖掘,行为违法,应当处罚。其辩解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因国土局在处罚决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未援引计算罚款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故依照上述��定,本院裁定如下:对广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广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0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锦香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亢守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