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谢长林、贾老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林,贾老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谢长林,男,1952年8月4日出生,侗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贾老延,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谢长林与被执行人贾老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民终2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老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长林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老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565.62元和支付案件受理费93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贾老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江县江东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老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江县江东路营业所62×××02账号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荣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