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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朝晖仓储服务部与关文光、关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朝晖仓储服务部,关文光,关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614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朝晖仓储服务部。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城西工业区存院路***号工业园厂房*座首层A。注册号440602600125885。经营者阮朝晖。诉讼代理人房长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文光,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关淑珍,女,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朝晖仓储服务部诉被告关文光、关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侯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易晓明、叶东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房长波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关文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6127元及利息22000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87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000元计,以9912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二、被告关淑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关文光有业务往来,2015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137000元的棉纱,2016年2月25日又向被告借款现金50000元,双方为了结算,就被告关文光所欠货款和借款一同签订了《借据》(2016年2月25日签订),该借据中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总金额为187000元,每月利息为2000元。2016年3月24日、5月6日、5月9日,被告关文光要求原告向梁晋华和佛山市高明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供货,此后上述货款都由被告关文光收取,但其没有全部支付给原告,为了结算,被告关文光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99127元。此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认为,本案中被告借款中的一部分是由被告尚未偿还的货款转化成的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借款,被告关文光应当偿还。被告未能支付相应借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两被告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3、佛山市朝晖仓储服务部购货单、借据、借条、证明(梁晋华、佛山市高明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借款的产生过程及金额。两被告未举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另查,被告关文光与关淑珍于200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关文光拖欠原告货款,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认欠款,至此其拖欠原告的货款转化借款。被告关文光共欠原告借款286127元,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原告起诉视为催告,被告关文光至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286127元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问题,借款中的187000元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约定的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应按此标准计算利息,从2016年2月25日计算至起诉前一日即2017年1月17日利息为21533元[2000元/月×10个月+2000元/月÷30天×23天];借款中的99127元未约定利息,原告起诉后借款人未还款,应按法律规定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关于被告关淑珍的责任问题。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债务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故案涉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关淑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关文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朝晖仓储服务部清偿借款本金28612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前一日为21533元,其中以187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000元从起诉之日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912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关淑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朝晖仓储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22元,由被告关文光、关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 德人民陪审员  易晓明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凤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