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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熊冬辉、熊海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熊冬辉,熊海华,熊国顺,熊海根,熊二成,熊海泉,熊新贵,徐凤英,聂淑如,游月花,杜保珍,徐云秀,熊禄祥,杜秀英,熊辉祥,熊金亮,金粟梅,吴美荣,杜金秀,熊尽然,熊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冬辉,男,汉族,1959年11月24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海华,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国顺,男,汉族,1940年8月9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海根,男,汉族,1949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二成,男,汉族,1942年4月15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海泉,男,汉族,1946年6月28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新贵,男,汉族,1952年7月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凤英,女,汉族,1947年3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聂淑如,女,汉族,1963年2月2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游月花,女,汉族,1966年7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保珍,女,汉族,1950年1月15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云秀,女,汉族,1952年6月11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禄祥,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秀英,女,汉族,1955年5月10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辉祥,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金亮,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金粟梅,女,汉族,1967年6月3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美荣,女,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金秀,女,汉族,1943年5月20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尽然,男,汉族,1934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金根,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诉讼代表人:熊冬辉,男,汉族,1959年11月24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诉讼代表人:熊海华,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诉讼代表人:熊国顺,男,汉族,1940年8月9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诉讼代表人:熊海根,男,汉族,1949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诉讼代表人:熊二成,男,汉族,1942年4月15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熊冬辉等21人因诉丰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案,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行立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冬辉等21人申请再审称:1.其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事项予以审查,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超出了其请求范围,以其他的理由裁定不予立案;2.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让双方当事人对于《批复》是否属于内部审查行为进行举证质证,侵害了其质证权;3.《批复》涉及其宅基地及房屋,其认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对于立项审批是否有影响也没有经过其举证认证,侵害了其诉权。请求撤销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行立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行立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在纠正一审裁定认定超过起诉期限错误的同时,对案件本身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熊冬辉等21人一审向丰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丰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丰城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建“新垛里城”商住小区(四期)项目核准的批复》(丰发改投资字[2012]2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该《批复》仅是对丰城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的《关于兴建“新垛里城”商住小区(四期)项目申请核准的报告》所作的同意工程建设的立项批复。根据该《批复》,丰城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需到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该《批复》只是“新垛里城”商住小区(四期)项目得以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并未直接设定或改变再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尚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熊冬辉等21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行立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在纠正一审裁定依据理由错误的同时,变更裁定结果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熊冬辉等2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冬辉等21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玲审 判 员  姚 姝代理审判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巍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