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老三机械配件铸造厂、许映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老三机械配件铸造厂,许映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老三机械配件铸造厂。经营者郭寿阳,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许映庭,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吉安市吉州区老三机械配件铸造厂申请执行许映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许映庭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所欠吉安市吉州区老三机械配件铸造厂锤头款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许映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尚未执行标的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议,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