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执49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余显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显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499号之九被执行人余显富,男。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显富在中国工商银行18×××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显富在中国工商银行18×××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