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49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余显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显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499号之九被执行人余显富,男。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显富在中国工商银行18×××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显富在中国工商银行18×××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