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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文永、曹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永,曹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陶文永,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明杰,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陶文永与曹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26民初3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