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文永、曹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永,曹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陶文永,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明杰,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陶文永与曹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26民初3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