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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255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佃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佃亮,王兆翠,盛百果,王召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552之一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盛佃亮,男,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兆翠,女,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盛百果,男,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召堂,男,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佃亮、王兆翠、盛百果、王召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盛佃亮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汽车等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盛佃亮所有的位于莒南县大店镇薛家道口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盛佃亮所有的汽车一辆(鲁Q×××××)予以查封。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