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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春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终129号原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新290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春撤回上诉。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290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马文涛代理审判员  严成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