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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孔祥国与刘泽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国,刘泽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088号原告:孔祥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朋,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祥国与被告刘泽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孔祥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计2895元,由原告孔祥国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