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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拥林与袁治国、梁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拥林,袁治国,梁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曹拥林,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袁治国,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梁黛,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曹拥林与被执行人袁治国、梁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袁治国、梁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审判员  江山(代理)审判员唐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