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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俊皊与卢建平、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皊,卢建平,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赵莉,慈溪科海汽车有限公司,郑时杰,浙江杭仑立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209号原告:杨俊皊,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卢建平,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9713-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北侧***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平。被告:赵莉,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慈溪科海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8533-2)。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潭南村。法定代表人:卢建平。被告:郑时杰,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浙江杭仑立港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64947-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北侧***号***室。法定代表人:王兆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俊皊与被告卢建平、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赵莉、慈溪科海汽车有限公司、郑时杰、浙江杭仑立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皊撤回对被告卢建平、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赵莉、慈溪科海汽车有限公司、郑时杰、浙江杭仑立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皊负担。审 判 长  薛贞炎人民陪审员  金月芳人民陪审员  项天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