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保税区金徽经贸有限公司、大连新纪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保税区金徽经贸有限公司,大连新纪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赵草梓。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金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金亮。被执行人大连新纪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念芝。被执行人李春龙,男,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金徽经贸有限公司、大连新纪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