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振贵与郝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贵,郝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884号原告:李振贵,男,住古浪县。被告:郝奎,男,住古浪县。原告李振贵与被告郝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李振贵为被告郝奎修建温棚。2015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700元,后给付3000元,下欠1700元至今未还。被告郝奎未答辩。原告李振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欠条1份,证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700元,已付3000元,下欠17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有证明效力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原告李振贵为被告郝奎修建温棚。2015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7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给付3000元,下欠17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请求,由被告所立欠条证实,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奎给付原告李振贵劳务费17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审判员 蔡文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