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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某、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某,马某,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现住址。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现住址。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有窝藏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窝藏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鸿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因琐事与工友毛某1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马某从该公司职工宿舍厨房内取出两把菜刀,并手持菜刀将毛某1的头部及手部砍伤,后逃离现场。2016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马某将他人砍伤的情况下,为帮助被告人马某逃匿,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让被告人马某入住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02号家宝旅馆。案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1外伤致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9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毛某1的陈述,证人毛某2、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旅客住宿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马某某犯窝藏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马某某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考虑被告人马某、马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忠志审 判 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谷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佑速 录 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