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仝丽峰与汪敬光、杨四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丽峰,汪敬光,杨四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127号原告:仝丽峰,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汪敬光,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杨四景,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仝丽峰与被告汪敬光、杨四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汪敬光、杨四景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