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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仝丽峰与汪敬光、杨四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丽峰,汪敬光,杨四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127号原告:仝丽峰,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汪敬光,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杨四景,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仝丽峰与被告汪敬光、杨四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汪敬光、杨四景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