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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程素军与冼云佳、熊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素军,冼云佳,熊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702号原告:程素军,男,1962年10月18日生。被告:冼云佳,男,1966年9月13日生。被告:熊蓉红,女,1975年10月5日生。本院审理原告程素军与被告冼云佳、熊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冼云佳、熊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素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素军撤回对被告冼云佳、熊蓉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程素军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温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