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0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0778号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388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金,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3888号。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段永传,董事长。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现已向原告支付诉争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