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治学与中国移动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学,中国移动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861号原告:杨治学,男,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移动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昆仑大道东段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学诉被告中国移动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治学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治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邓 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雄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