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34号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力拓国际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香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郑守刚,经理。被申请人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长丰街西首。法定代表人任成森,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00元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