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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国际、吴冬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际,吴冬秀,王荣爽,李生辉,罗财,李仁花,罗万传,秦胜常,王彩凤,张开乾,杨凤明,杨正欢,罗银兰,韦庆强,梁金花,秦胜英,罗昌恒,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际;申请执行人吴冬秀;申请执行人王荣爽;申请执行人李生辉;申请执行人罗财;申请执行人李仁花;申请执行人罗万传;申请执行人秦胜常;申请执行人王彩凤;申请执行人张开乾;申请执行人杨凤明;申请执行人杨正欢;申请执行人罗银兰;申请执行人韦庆强;申请执行人梁金花;申请执行人秦胜英;申请执行人罗昌恒;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秀里19号。法定代表人:林伟,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际、吴冬秀、王荣爽、李生辉、罗财、李仁花、罗万传、秦胜常、王彩凤、张开乾、杨凤明、杨正欢、罗银兰、韦庆强、梁金花、秦胜英、罗昌恒申请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00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执行费514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40908.5元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