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0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雷世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世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世君,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简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启德,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世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青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世君及辩护人李启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8时许,被害人胡某驾驶一小货车途经简阳市石板凳镇西路时,将被告人雷世君放在路面上的彩钢瓦压坏。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因胡某为摆脱雷世君拉扯将其推到在地,二人遂发生打斗,此过程中,雷世君用拳头将雷世君胸部打伤。民警接胡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雷世君、胡某带至简阳市公安局石板凳镇派出所调解未果。被害人胡某受伤后于当日入住简阳市石板中心卫生院治疗至2017年3月10日。经鉴定,胡某肋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雷世君自动到简阳市公安局石板凳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案发后雷世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世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胡某病历资料、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雷世君的户籍信息,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证人曾某某、樊某某、杨某某、廖某某、陈某某、袁某某、郑某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世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雷世君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雷世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此次事件发生存在一般过错,对雷世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雷世君及辩护人均认为,被害人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及辩护人认为雷世君系初犯,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雷世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世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