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华红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成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红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成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521号原告:广东华红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玑西路8号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何国培。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辉,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业,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广东华红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华红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红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9元(原告广东华红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