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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闵明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8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明明,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都昌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明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闵明明驾驶赣G×××××别克凯越汽车流窜至鄱阳县,多次盗窃他人车某财物,其作案方式为:在深夜,伺机寻找停在路边的车辆,然后利用弹弓或石头砸碎车窗打开车门,窃取车内财物,盗得现金及财物共计3728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6日晚,孙某将其大众途观SUV车停放在油墩街镇迎宾大酒店门口,闵明明在其车某盗得五条七匹狼牌香烟,一条厦门牌香烟及后排座上一台苹果牌银色IPAD平板电脑。经认定,价值分别为1000元、230元、900元。2、2016年10月6日晚,徐某将其吉利牌SUV车停放在油墩街镇五里墩村,闵明明在其车某其盗得十部全新VI**牌Y51A型手机。经认定,十部手机价值10000元。3、2016年11月26日晚,烟草公司派送员吴某将其装有93条各类香烟的赣E×××××的两厢别克轿车停放在谢家滩集镇明星街明星门业旁的店面门口。闵明明在其车内将某香烟全部盗走。经认定,香烟价值19256元。4、2016年12月19日晚,吴某某将其灰色的别克君威牌轿车停放在石门街镇新石村碧石公路旁,闵明明在其车内盗得三条硬中华香烟。经认定,香烟价值1230元。5、2016年12月19日晚,李某某将其起亚K4小轿车停放在石门街镇新石村其家门口。闵明明盗得车内三包软中华香烟和5元硬币。经认定,香烟价值195元。6、2016年12月19日晚,方某某将其现代牌索纳塔轿车停放在石门街镇新石村其家里,闵明明以上��方式砸破车玻璃,但并未盗得财物。7、2016年12月19日晚,黄某某将其灰色的别克凯越牌轿车停放在谢家滩集镇。闵明明以上述方式砸破车玻璃,黄某某钱包被盗,包内有银行卡、社保卡等东西。8、2016年12月19日晚,巢某某将其白色纳智捷U6车停放在谢家滩镇许坂村其家门口。闵明明在其车某盗得3200多元现金。9、2017年1月2晚,王某某将其丰田牌SUV车停放在油墩街镇骏宇街其家门口。闵明明在车内盗得一部IPAD、一个钱包(无现金)和七包软中华香烟。经认定,IPAD和香烟价值分别为816元和4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另有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孙某、徐某、吴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287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并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退还了全部的赃款,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闵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智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英玢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