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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三代、张林爱、张青勇、辛小古、张明敏、孟春秋与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代,张林爱,张青勇,张明敏,辛小古,孟春秋,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97号申请执行人:张三代,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申请执行人:张林爱,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申请执行人:张青勇,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申请执行人:张明敏,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申请执行人:辛小古,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申请执行人:孟春秋,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被执行人: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施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三代、张林爱、张青勇、辛小古、张明敏、孟春秋与被执行人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耿皖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东 搜索“”